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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家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126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家伟,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远祖桥。200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2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0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7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5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家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刘家伟在沙坪坝区大学城龙湖U城天街某超市门口,趁被害人王某某挑选水果自己,将其放在裙子右边口袋里的钱包盗走,随后被便衣民警抓获。被盗钱包内有人民币926.10元。另查明,民警已将被盗的内有人民币926.10元的钱包发还被害人王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家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家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家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家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瑞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