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喻宜会与喻宜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宜会,喻宜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喻宜会,男,197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喻宜标,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本院于2009年8月4日作出的(2009)新石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喻宜标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喻宜标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喻宜标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2012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喻宜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合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喻宜标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江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涂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