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徐国民、湖北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民,湖北信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723号申请执行人:徐国民,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当阳市。被执行人:湖北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明珠路。法定代表人:陈宇,男,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国民与被执行人湖北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秭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秭劳人仲案字[2017]第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国民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560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信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560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卫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