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执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焦爱花与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爱花,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237号申请执行人焦爱花,女,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焦爱花与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焦爱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8985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1398590.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焦爱花与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