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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春雷与吕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雷,吕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820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雷,男,1972年1月10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吕超,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雷与被执行人吕超(2016)皖1323民初32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超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斯审判员 傅 勇审判员 王成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