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行审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5行审441号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郑州市群办路6号。诉讼代表人李国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徐继竞、杜相翰,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116号。法定代表人陈颖。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非诉审查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审查,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起诉。审判长  任立栋审判员  孟 璐审判员  姚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楚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