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4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华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华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946号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滨江一路16号。法定代表人:钟生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女,该公司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邹华顺,男,197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华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魏运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卢建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