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谢根美、吴东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根美,吴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707号申请执行人谢根美,女,1956年2月14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东平,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根美与被执行人吴东平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1127民初126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东平在(2017)浙1127执70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款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萍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