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执10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鸿伟、李江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鸿伟,李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10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毋邦朝,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李鸿伟,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被执行人李江红,女,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鸿伟、李江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02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对李鸿伟、李江红的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02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占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