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329翁锡春与陈宽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锡春,陈宽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329号原告:翁锡春,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安,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宽平,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余进,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翁锡春诉被告陈宽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翁锡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翁锡春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师柯人民陪审员 袁秋霞人民陪审员 戴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张晓霞书 记 员 樊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