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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海天新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铁厂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海天新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铁厂,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财保7号申请人:天津海天新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七纬路83号第六层A区608室。法定代表人:王桂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颖,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铁厂,住所地河北省涉县更乐镇。法定代表人:武玉海,厂长。被申请人: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148号。法定代表人:武玉海,董事长。申请人天津海天新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天津铁厂名下的位于天津市东丽区程林街南大桥铁城房屋及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天津市东丽区程林街南大桥铁城公寓房屋,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天津铁厂的坐落于天津市××程××街南大桥铁城公寓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100046061),查封期限三年。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天津市××程××街南大桥铁城公寓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100056595),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孟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