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齐东来与李洪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东来,李洪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434号原告:齐东来,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被告:李洪江,男,汉族,无业,现住址不详。原告齐东来与被告李洪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齐东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洪江给付劳务费154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秋,李洪江雇佣齐东来为其开车,完工后,李洪江尚欠15400元工资款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齐东来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齐东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明晶审 判 员 色贺新代理审判员 刘 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