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XX富、朱音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富,朱音东,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阳浩彤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登泰浩置业有限公司,荣成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保524号申请人:XX富,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朱音东,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申请人: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威海市古寨东路-93号218室。法定代表人:王浩。被申请人:威海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威海青岛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浩。被申请人岳阳浩彤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岳阳市东茅岭路298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倩。被申请人: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威海青岛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被申请人:文登泰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文登世纪大道99-1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倩。被申请人:荣成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荣成市崂山街道办事处台上林家村。法定代表人:王玉倩。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证号为文国用(2015)第110080号、文国用(2016)第110024、文国用(2016)第110025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朝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慧帆书记员于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