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6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马国峰与周德金、河南五建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峰,周德金,河南五建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6678号原告马国峰,男,汉族,1989年5月7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张伯承,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燕军,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德金,男,汉族,1981年12月6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河南五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金成,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峰诉被告周德金、河南五建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国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国峰负担。审判员 张郑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永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