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保21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立与被申请人苏小峰、王荣芳诉讼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立,苏小峰,王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保219号之四申请人:田立,女。被申请人:苏小峰,男。被申请人:王荣芳,女。申请人田立与被申请人苏小峰、王荣芳诉讼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4民初70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田立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小峰、王荣芳名下价值8147466.7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小峰名下XX银行账户XX,应冻结8147466.75元,已冻结487.30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小峰名下XX账户XX,应冻结8147466.75元,已冻结30276.22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小峰名下XX银行账户XX,应冻结8147466.75元,已冻结2.71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小峰名下XX银行账户XX、XX,应冻结8147466.75元,已冻结101.15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小峰名下XX银行账户XX,应冻结8147466.75元,已冻结1505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小峰名下XX银行账户XX,应冻结8147466.75元,已冻结9.01元,以上7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于2017年9月7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苏小峰名下位于XX小区房产一套(合同登记号:XX,预售许可证号XX)、查封被申请人苏小峰名下位于XX小区车位一个(合同登记号:XX,预售许可证号XX),查封期限为2017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于2017年9月11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苏小峰名下车牌号为陕XX发现4牌车辆档案信息,查封期限为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10日;于2017年9月13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荣芳名下位于XX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查封期限为2017年9月13日至2020年9月12日;于2017年9月18日冻结被申请人苏小峰持有的XX有限公司20%股权,冻结期限为2017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17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705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当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