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民初18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846号之一原告:张某1,男,1949年6月5日生,回族,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1978年2月9日生,回族,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江,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3,女,1982年5月18日生,回族,住邯郸市。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 判 长 黄 旭审 判 员 廉学锋人民陪审员 李增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志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