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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31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保德有限公司与静乐县晋兴洗煤厂、刘培军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煤炭运输集团忻州保德有限公司,刘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1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煤炭运输集团忻州保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文明,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培军,男,1956年10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鹅城镇人,现住原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德县人民法院(2014)保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培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培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