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31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保德有限公司与静乐县晋兴洗煤厂、刘培军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煤炭运输集团忻州保德有限公司,刘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1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煤炭运输集团忻州保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文明,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培军,男,1956年10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鹅城镇人,现住原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德县人民法院(2014)保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培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培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