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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曹永玲申请执行葛晓刚不当得利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玲,葛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222号申请执行人曹永玲,女,1983年1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葛晓刚,男,1981年4月22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永玲与被执行人葛晓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