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执8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武胜县石板井机砖厂与李毅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胜县石板井机砖厂,李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8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武胜县石板井机砖厂,住所地武胜县。法定代表人:李隆建,负责人。被执行人:李毅,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27日,住武胜县。关于武胜县石板井机砖厂与李毅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毅所有的在武胜县石印建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毅在武胜县石印建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