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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民初1720号原告黄福翠诉被告范满玉、李茂旺、李少剑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翠,范满玉,李茂旺,李少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1720号原告黄福翠,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委托代理人奉凯平,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邝俊中,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满玉,女,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告李茂旺,男,1954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告李少剑,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原告黄福翠诉被告范满玉、李茂旺、李少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黄福翠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福翠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黄福翠负担。审 判 员  胡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小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