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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福建大世界华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大世界华夏房地产有限公司,陈维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2370号原告福建大世界华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8号。法定代表人林聪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若光,公司员工。被告陈维金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大世界华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大世界华夏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大世界华夏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742元,减半收取2871元,由原告福建大世界华夏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浚哲人民陪审员  吴明花人民陪审员  林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永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