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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营怀远县平阿山林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营怀远县平阿山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94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060076M(1-8)。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国营怀远县平阿山林场,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唐集镇山前,组织机构代码48528689-4。法定代表人:钱玉山,该林场副厂长。本院在执行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国营怀远县平阿山林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国营怀远县平阿山林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9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传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