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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执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根春、浙江环球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根春,浙江环球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2执1487-1号申请执行人:张根春,男,1957年8月2日出生,住湖州市。被执行人:浙江环球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八里店镇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杨阿四。申请执行人张根春与被执行人浙江环球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502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155084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2执14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根春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施 辰代理审判员 孔祥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家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