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史正明与湟源县人民政府、湟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正明,湟源县人民政府,湟源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史正明,男,汉族,1972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委托代理人:位长城、马生海,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湟源县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1501XXXX,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法定代表人:史超,该县县长。被执行人:湟源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1502XXXX,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法定代表人:刘全忠,该局局长。史正明与湟源县人民政府、湟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2017)青01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令:被告湟源县人民政府、湟源县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史正明苗木赔偿款668541.6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湟源县人民政府、湟源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史正明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湟源县人民政府、湟源县国土资源局银行存款677626.6元(包含执行费9085元),若冻结、划拨数额不足此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