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蔡光与陈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光,陈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1723号原告蔡光,男,汉族。被告陈罡,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E栋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0543964H。负责人原廷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江峰,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光与被告陈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