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永坤与冯云龙、霍苏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坤,冯云龙,霍苏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648号原告:陈永坤,男,196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冯云龙,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霍苏亚,女,1970年6月4日生,汉族,住���尔滨市南岗区。原告陈永坤诉被告冯云龙、霍苏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陈永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12日,被告冯云龙以需要现金为由向我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三个月内还请。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无奈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依照原告陈永坤提供的通讯地址无法向被告冯云龙、霍苏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本院认为: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而原告陈永坤不能提供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冯云龙、霍苏亚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永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陈永坤预交,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卢培(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