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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57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张宏伟、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勇,张宏伟,王晓东,王丹,西藏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勃达微波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5799号之一原告:李志勇,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明,河南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羽,河南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伟,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王晓东,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王丹,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西藏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柳梧区柳梧大厦2楼2室。法定代表人:张宏伟,经理。被告:河南勃达微波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楼35幢1单元5-8层。法定代表人:张小利,经理。原告李志勇与被告张宏伟、王晓东、王丹、西藏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勃达微波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诉称,2017年6月26日,被告张宏伟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200万元,借款期限15天,自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7月10日,利息为日2.5‰。被告王晓东、王丹、西藏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勃达微波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王志香的账户向被告张宏伟两次汇款共200万元,被告张宏伟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45万元,其余借款久拖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张宏伟、王晓东、王丹、西藏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勃达微波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拖欠原告借款,原告是接收货币的一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宏伟、王晓东、王丹、西藏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勃达微波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慧云季慧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萍杨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