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69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石狮市恒顺五金电镀有限公司、蔡荣根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恒顺五金电镀有限公司,蔡荣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69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石狮市恒顺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祥芝大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蔡辉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蔡荣根,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狮市恒顺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荣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狮市恒顺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荣根案外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蔡荣根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仲裁委员会[2016]泉仲字235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