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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3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北京资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资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利华,胡德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37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资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6号1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贾素晓,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利华,女,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胡德有,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北京资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利华、胡德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2016)京0114民初1014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利华、胡德有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13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4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利华名下的车辆。2017年7月17日,我院将���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资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