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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强继璇与山东金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继璇,山东金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2070号原告:强继璇,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春杰,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特别授权)被告:山东金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79036502XA,住所地:鱼台县王鲁镇政府门西。法定代表人:高山,经理。原告强继璇与被告山东金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强继璇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继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继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强继璇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