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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苗建忠、李洛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建忠,李洛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2刑初806号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建忠,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4日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5月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6月12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宋立成,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洛洛(别名李静、李腾飞),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5月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6月12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建忠、李洛洛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冬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建忠及其辩护人宋立成、被告人李洛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6日,被告人苗建忠、李洛洛预谋后,从洛阳市驾驶事先准备好的车辆,窜至焦作市解放区友谊路万联世纪城小区10号楼2单元13楼西户被害人史某家,由李洛洛望风,苗建忠将房门打开并进入室内,将卧室衣柜抽屉里的人民币现金26000元盗走,李洛洛分得现金9000元。赃款被二人挥霍。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史某陈述;被告人苗建忠、李洛洛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苗建忠、李洛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建忠、李洛洛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苗建忠、李洛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苗建忠、李洛洛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苗建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意见。辩护人认为: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建忠犯盗窃罪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苗建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苗建忠已离异,后与其母亲相依为命,此次犯罪被抓获后其母亲去世,被告人懊悔不已,其独子现在在读高三,成绩优秀,被告人已深受触动,悔罪表现突出。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苗建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被告人李洛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6日,被告人苗建忠、李洛洛预谋后,从洛阳市驾驶事先准备好的车辆,窜至焦作市解放区友谊路万联世纪城小区10号楼2单元13楼西户被害人史某家,由李洛洛望风,苗建忠将房门打开并进入室内,将卧室衣柜抽屉里的人民币现金26000元盗走,李洛洛分得现金9000元。赃款被二人挥霍。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苗建忠、李洛洛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史某的报案以及陈述,被告人苗建忠、李洛洛辨认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租车手续,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单,被告人苗建忠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书以及焦作市监狱罪犯前科证明,被告人李洛洛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书以及焦作市监狱罪犯前科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案件研判视侦报告,被告人苗建忠、李洛洛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苗建忠、李洛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名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苗建忠、李洛洛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洛洛虽系主犯,但其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苗建忠、李洛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苗建忠、李洛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苗建忠、李洛洛采用入户方式,均盗窃数额较大财物,且二人将盗窃所得部分赃款用于购买毒品,故对二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不当,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苗建忠、李洛洛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苗建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洛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苗建忠、李洛洛共同退赔被害人史红波2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宇审 判 员  程明人民陪审员  段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毕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