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执1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西平新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树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1174号之一被执行人王树昌,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1执1174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树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树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树昌在中原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12290.3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