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5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延清与刘年村、张梓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清,刘年村,张梓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5100号原告:王延清,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刘年村,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被告:张梓德,按,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负责人:薛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延清与被告刘年村、张梓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陈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延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