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生瀚与吴永浩、李秀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瀚,吴永浩,李秀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2312号原告:李生瀚,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吴永浩,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李秀青,女,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李生瀚与被告吴永浩、李秀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生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李生瀚因与吴永浩、李秀青已自行和解,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生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生瀚负担。审判员 纪 炳 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淑玲(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