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东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8刑初70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东明,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2017年6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6月22日被取保候审,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7]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明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6日20时6分许,被告人王东明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静海区团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新2**国道交口处时,与前方顺行李某驾驶的冀D×××××、冀D×××××号重型半挂车右侧相撞,致王东明受伤。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勘查,后在大邱庄镇医院对王东明提取血样。经检验,王东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认定,王东明负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6月15日,王东明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王东明的供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辨认笔录,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东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东明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以及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东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折抵先行羁押的8日,刑期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财产刑限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宝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克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