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军林与吴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林,吴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3074号原告郭军林,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被告吴万斌,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郭军林诉吴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苟治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军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乡原告立据借款20000元,并承诺三日内向原告归还,若逾期向原告归还则按月息200元计算利息,当日原告将2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但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吴万斌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称其答应的还款时间为农历2017年12月底。本院认为,被告吴万斌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郭军林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债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吴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郭军林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给付利息(以月利率2%、从2017年9月29日始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2元,由被告吴万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苟治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园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