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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天芝、王福贤、王华、王晶、王迪、王娜与被告东港市长安镇佛老房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芝,王福贤,王华,王晶,王迪,王娜,东港市长安镇佛老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2900号原告:吴天芝,女,1943年出生,汉族,现住址丹东市振安区。原告:王福贤,女,1964年出生,汉族,现住址东港市长安镇。原告:王华,女,1969年出生,汉族,现住址丹东市振兴区。原告:王晶,女,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址丹东市振兴区。原告:王迪,女,1975年出生,汉族,现住址丹东市振兴区。原告:王娜,女,1977年出生,汉族,现住址丹东市振安区。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季学波,男,1965年出生,汉族,现住址东港市新兴管理区。被告:东港市长安镇佛老房村村民委员会。住��地:东港市长安镇。负责人:王福龙,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牛志,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伟,男,1979年出生,汉族,现住址东港市长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芝、王福贤、王华、王晶、王迪、王娜与被告东港市长安镇佛老房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芝、王福贤、王华、王晶、王迪、王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58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570元本院退付原告。审判���徐嘉翊人民陪审员  孙小惠人民陪审员  高梓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原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