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5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留记与韩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留记,韩志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648号之一原告:陈留记,男,汉族,1989年3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柘城县。委托代理人:胡晔,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韩志彬,男,汉族,1985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留记与被告韩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不出被告韩志彬的住所地址,原告陈留记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应驳回原告陈留记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留记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给原告陈留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艳梅人民陪审员  谢行林人民陪审员  孔德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聂静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