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24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棉县支行诉施林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棉县支行,施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4民初8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棉县支行,住所地:石棉县新棉镇东风路三段319号。法定代表人:姜飏,该银行行长。被告:施林,男,汉族,1985年1月17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棉县支行与被告施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棉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棉县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施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棉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桑贵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