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2民初4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4261号原告:徐某,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郑某,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杜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