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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510号乔某某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刑初51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某,男。辩护人张琨、王雨霞,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二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琨、王雨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乔某某系上海汤臣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瑞公司”)的项目管理员,也是上海吉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乔某某受汤臣瑞公司的委派,负责益阳康雅医院医疗门项目的安装施工、现场协调等工作。被告人乔某某利用自己任项目管理员的职务便利,伪造汤臣瑞公司的公章及《上海汤臣瑞有限公司与上海吉强实业有限公司的关系说明》、《上海汤臣瑞有限公司的授权书》,虚构吉强公司系汤臣瑞公司全资子公司、汤臣瑞公司发票紧张授权吉强公司签订有关项目合同的事实,欺骗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湖南益康达医疗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益康达公司”)与自己经营的吉强公司重新签订采购合同,将益康达公司转到吉强公司(乔某某)账户上的预付款15万元占为己有。2017年4月1日,被告人乔某某在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和谐新村一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乔某某将益康达公司的预付款15万元退还了汤臣瑞公司,并补偿了汤臣瑞公司10万元,汤臣瑞公司对被告人乔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琨、王雨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姬某的陈述,证人姬某甲、张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任职情况说明,虚假的授权书、关系说明等书证,银行业务回单、银行账户查询明细,采购合同及相关协议,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益公物鉴(文检)字[2017]179号物证鉴定书,汤臣瑞公司出具的收条和谅解书,被告人乔某某的户籍资料和抓获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属于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退还了所侵占的财物,并积极补偿了公司的损失,取得了公司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乔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乔某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还侵占款,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某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已羁押6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立平审 判 员  熊丽霞人民陪审员  蔡俊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