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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袁庭凯与戚伦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庭凯,戚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696号申请执行人:袁庭凯,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春天,天长市大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戚伦军,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庭凯与被执行人戚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戚伦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戚伦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戚伦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翔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