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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许启新与陈有林、倪生菊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启新,陈有林,倪生菊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2055号原告:许启新,男,194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陈有林,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告:倪生菊,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许启新与被告陈有林、倪生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许启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启新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启新负担。审 判 员 陆丽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忆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