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许启新与陈有林、倪生菊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启新,陈有林,倪生菊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2055号原告:许启新,男,194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陈有林,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告:倪生菊,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许启新与被告陈有林、倪生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许启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启新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启新负担。审 判 员 陆丽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忆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