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毕伟贩卖毒品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院 长 审判长 合议庭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01刑申26号毕伟:你为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对硚口区人民法院(2015)鄂硚口刑初00770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鄂01刑终1066号刑事裁定书不服,以原判证据不足,事实定性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苏义发、伍伟的证言证实毕伟提供了麻果供其吸食,并收取了苏义支付的人民币500元,毒品交易已经完成。证人霍仟、周建的证言及毕伟的手机通话记录,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霍仟和毕伟已经就毒品交易的数量、种类、金额交易地点进行确认,霍仟亦抵达了毕伟案发时就住的酒店,在进入房间后被抓获。该笔交易未完成,原审定性为犯罪未遂。根据证人苏义发、张继盛、伍伟的证言及手机通话记录,涉案人员尿样检测等证据证实,申诉人毕伟指使伍伟在美斯奇酒店以陈翠平的名义开房,并为提供毒品,容留多人在该房间吸毒。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