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4执拘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文海与普再军、李国芹、杨文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云0524执拘40号被拘留人李国芹,女,1985年2月14日生,住昌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文海与被执行人普再军、李国芹、杨文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国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态度极为恶劣,严重妨害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国芹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昌宁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