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行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阮美丽与资兴市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美丽,资兴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21行初169号原告阮美丽,女。委托代理人阮竹平,男。被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新区晋宁路455号。法定代表人谭永亮,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美丽诉被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阮美丽于2017年10月12日以该案须先行政裁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以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本案中,原告阮美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美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阮美丽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谢喻桂审判员 谢丰辉审判员 彭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