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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91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2188镇江出口加工区城投物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镇江优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出口加工区城投物资开发有限公司,镇江优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2188号原告:镇江出口加工区城投物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通港路7号。法定代表人:孙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道平,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从兵,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镇江优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谷阳路68号。法定代表人:宣光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出口加工区城投物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优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出口加工区城投物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出口加工区城投物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出口加工区城投物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优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21元,由原告镇江出口加工区城投物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