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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郝广福与河北辰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河北辰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广福,河北辰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河北辰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015号原告:郝广福,男,194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告:河北辰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负责人:王振海。被告:河北辰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永彬。原告郝广福与被告河北辰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河北辰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郝广福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广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广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郝广福负担。审 判 长  周俊英人民陪审员  刘 宁人民陪审员  代明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