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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廉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317号原告廉某,女,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刘某,男,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廉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廉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廉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廉某承担。审判员  魏晓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