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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株洲天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文闻、天元区艾克斯商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天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闻,天元区艾克斯仁商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2716号原告株洲天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张水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荣,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吴江红,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文闻。被告天元区艾克斯仁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太阳城*座*层*****号。经营者文闻。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天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闻、天元区艾克斯商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天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天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天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株洲天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霞 来源:百度“”